第28章
[德]黑格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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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节
人根据在他本身内的直接实存是一种自然的东西,对概。。
念说来是外在的东西。
只有通过对他自己身体和精神的培养,。。
本质上说,通过他的自我意识了解自己是自由的,他才占有。。。。。。。。。。。。。。。。。
自己,并成为他本身所有以对抗他人。倒过来说,这种占有,就是人把他在概念上存在的东西(即可能性、能力、素质)
转。。。
变为现实,因而初次把他设定为他自己的东西,同时也是自。。
己的对象而与单纯的自我意识有别,这样一来,他就成为有能力取得物的形式(参阅第43节附释)。。。。。
附释 为奴隶制辩护所提出的论证(包括它最初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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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第一篇 抽象法
生的一切理由,如体力、作战被俘、拯救和维护生命、扶养、教育、慈善以及奴隶自己的同意等等)
,以及为奴隶主支配权作为一般纯粹支配权所作的辩护,此外,一切关于主奴权利的历史上观点,都从这一点着想:即把人看作一般自然的存在,看作不符合于人的概念的实存。。。。。。。
(任性亦属于此)。与此相反,认为奴隶制是绝对不法的那种论据,则拘泥于人的概念,把人作为精神,作为某。。
种自在地自由的东西来看;这种主张是片面的,因为它。。。
把人看做生而自由,也就是把直接性中的概念本身而不。。
把理念看做真的东西。这个二律背反,同所有二律背反。。。。
一样,都建立于形式思维之上,主张一个理念的两个环节是分立的,各不相关的,从而坚持不适合理念和不符合真理的各个环节。自由精神就在于(第21节)它不是单纯的概念或自在地存在的,而在于扬弃它本身的形式。。。
主义,从而扬弃直接的自然实存,而给自己以只属于它自己的、自由的实存。所以,二律背反中主张自由的概念这一方面,具有一个优点,即它包含着真理的绝对出。
发点,虽然还只是一个出发点而已。至于另一方面,死。
抱住无概念的实存,根本不包含合理性和法的观点。法和法学所由开始的那种自由意志的立场,已经超越了虚妄不真的立场,在后一种立场上,人作为自然存在,而且仅仅作为在自身中存在的概念,尚有可能成为奴隶。
这种早期的不真现象所涉及的精神,还只是在它最初意识的阶段。自由的概念和自由的最初纯粹直接的意识之间的辩证法,就引起了承认的斗争和主奴的关系(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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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77
《精神现象学》第115页和《哲学全书》第352节以下)
①。
但是如果对客观精神、法的内容,不再仅仅在它的主观概念中去理解,从而对人之所以绝对不应被规定为奴隶也不再仅仅作为理应如此来理解,那就必须认识到,自由的理念只有作为国家才是真实的。。。
补充(奴隶) 如果人们坚持人是自在自为地自由。。
的这一方面,那就等于诅咒奴隶制度。但是某人当奴隶乃是出于他自己的意志,这正与某个民族受到奴役是出于它自己的意志一样。所以,不仅仅使人为奴隶和奴役他人的人是不法的,而奴隶和被奴役者本身也是不法的。
奴隶产生于由人的自然性向真正伦理状态过渡的阶段,即产生于尚以不法为法的世界。在这一阶段不法是有效。。
的,因此,它必然是有它的地位的。。
第58节
(丙)其自身并非现实的但只表明我的意志的占有方式,。。
就是对物加上标志。标志的意义应该是:我已经把我的意志。。
体现于该物内。
这种占有无论从对象的范围和它的意义来说,都是极不明确的。
补充(作为占有方式的标志) 他种占有方式虽然。。。。。。。。。
多少带有标志本身的作用,但通过标志来占有是一切占有中最完全的。当我把握某物或给某物以定形时,其最
①《精神现象学》,拉松版(全集第2卷)
,第127页以下;《哲学全书》,拉松版(全集第5卷)
,第376节以下。——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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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第一篇 抽象法
终意义同样就是一种标志,这种标志的目的对他人说来,在于排斥他人并说明我已把我的意志体现于物内。标志的概念就在于对事物不是如其存在的那样来看,而按其所应具有的意义来看。例如,徽章是指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而言,虽然它的颜色与这一民族没有任何联系,而且不表示徽章本身,而表示民族。
人能够给某物以标志,因而取得该物,这样正表明了他对该物有支配权。
二 物的使用第59节
通过占有,物乃获得“我的东西”这一谓语,而意志对。。。。
物也就有了肯定的关系。在物和我的意志这一同一性中,物。。
同时被设定为否定的东西,而我的意志则在这一规定中成为。。。
特殊意志,即需要、偏好等。但是我的需要作为单一意志的。。。。。。
特殊性是肯定的东西,它要满足自己,至于物作为自在的否定的东西,则专为我的需要而存在,并为其服务。使用就是。。。。。。
通过物的变化、消灭和消耗而使我的需要得到实现;这样,物的无我性质就显示出来,该物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
附释 有人认为不被使用的财物应视为死物、无主物,并对不法夺取这种财物提供理由,说是所有人并没有使用它。在这些人思想中就会漂浮着一种情况,即以使用为所有权的实在方面和它的现实。但是,把物成为。。
他的这种所有人意志才是首要的实体性的基础。使用是进一步的规定,次于上述普遍基础,而且只是它的现象和特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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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97
补充(使用) 如果我采用标志以普遍方式占有物。。
本身,那末,在使用中就存在着更为普遍的关系,因为那时不是物的特殊性得到承认,而是物被我否定了。物沦为满足我的需要的手段。当我与物会合时,为了使我与物同一起来,其中一方必须丧失其性质。然而我是活的,是希求者和真正肯定者,而物是自然的东西。所以物必然要消灭,而我则依然故我。一般说来,这就是有机体的优越性和理性。
第60节
直接把握某物而加以利用,这本身就是对单一物的占有。。。。。。
但是,如果其利用系出于持续的需要,而且是对不断再生的产品的反复利用,又为保持其再生而限制其利用,那末,这些和其他情况,使上述对单一物的直接把握成为一种标志,表。。
明这种把握应具有普遍占有的意义,从而应具有对这种产品自然的或有机的基础或其他条件加以占有的意义。。。
第61节
因为我所有之物,就其自身说,其实体乃是它的外在性,即它的非实体性——这种物同我对比起来,其本身不是最终目的(第42节)
,——又因为实现这种外在性就是对该物的使用或利用,所以完全使用或利用一物就是指该物的全部范。。。。。。。。。。
围而言。其结果,如果使用权完全属于我,我就是物的所有。
人,关于其物,再没有什么东西在整个使用范围以外有所遗留而可供他人所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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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第一篇 抽象法
补充(使用和所有权) 使用对所有权的关系与实。。。。。。
体对偶性的东西、较内部的东西对较外部的东西、力对它的表现等等的关系是相同的。力只有表示于外部的才是力,耕地只有带来收益的才是耕地。
所以谁使用耕地,谁就是整块耕地的所有人。如果就对象本身承认另一个所有权,这是空洞的抽象。
第62节
所以,仅仅部分地或暂时地归我使用,以及部分地或暂。。。。。。。。。。。。
时地归我占有(其本身就是部分或暂时使用一物的可能性)
,。。。。。。。
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假如全部使用范围是属于我。。。。。。。
的,而同时又存在着他人的抽象所有权,那末作为我的东西的物,就完全被我的意志所贯穿(前节和第52节)
,然而其中同时存在着我的意志所不能贯穿的东西,即他人的然而是空虚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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