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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节四十七 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三国法律制度小议
下 曹魏的法制情况先讲到这里,下面讲一下蜀汉的法制情况。虽然曹魏是三国最强大的政权,而且曹魏的法律制度相较比较完善,但历史知名度却不如蜀汉。因为诸葛亮严法治蜀,成就了历史上的一段佳话。 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一代枭雄刘备耍尽了阴阳手段,终于将刘璋的益州吞下肚去。在新得益州之后,刘备统治集团有两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做,一是稳定民心,一是制定适用于益州的法律制度。 刘备成立了一个由诸葛亮、法正、刘巴、伊籍、李严五人组成的法制小组,制定了成为蜀汉最高法律的《蜀科》。《蜀科》的具体内容今已失传,但从诸葛亮严峻刑法治蜀,招致益州豪强强烈抵制的情况来看,《蜀科》的刑法比较严厉,量刑也比较重。 刘备、诸葛亮的法制思想总体来说,是倾向于法家的,以严治国。早在荆州时期,庞统因得不到重用,醉酒不理事,被刘备给免了官,可见刘备集团的早期就已经有了一套严格的官员奖惩制度。 统治益州之后,刘备、诸葛亮吸取了刘焉、刘璋父子滥施仁政,导致益州“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的混乱局面,制定了相当严厉的法律。通过打击豪强的气焰,限制豪强的不法之举,来达到稳定益州的目的。 做为益州豪强的代言人,法正认为诸葛亮行法过于严厉,而且得罪了当地豪强,不利于对益州的统治。诸葛亮则反驳了法正所谓宽仁治国的谬论,诸葛亮考虑问题确实比法正要全面,他逐条批驳法正。 诸葛亮坚守住自己的原则,他有句话说的非常好:“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诸葛亮懂得“物以稀为贵”的道理,实行仁政只有在严刑峻法的背景下才有价值。这就像奖励,如果对所有人都奖励,那奖励也就变的一文不值了。 治国在于治吏,治吏在于治人,治人之术,在于赏罚分明。滥赏则人不惜赏,滥罚则人心去矣。诸葛亮深明此理,所以在诸葛亮当政期间,他惜赦如命,从不肯以滥下大赦以争取民心,这是一种短视行为。 诸葛亮关于大赦的思想是“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比如大仁政和小仁政,滥施宽仁是小仁政,只图短期利益。而大仁政未必有小仁政那般能让民众享受到短期利益,但从长远利益看,最终享受到大仁政成果的,还是百姓。 诸葛亮坚持自己的法家路线不动摇,他针对社会上反对他惜赦的观点反驳说:“刘表、刘焉父子每年都要在境内实行大赦,却并没有人感激他们,只会让社会变的更加混乱。”诸葛亮说的有道理,君王主政,手操二柄:一曰赏,二曰罚。赏罚分明才能得人心,不然,刘表、刘璋就是前车之鉴。 诸葛亮死后,他的继承人费祎并没有很好的执行诸葛亮的既定方针,胡乱大赦,结果费祎遭到了司农卿孟光的当众指责。孟光的思路和诸葛亮是一致的,都认为应该惜赦,这样才能保证大赦的权威性。 大赦的内容一般是除了死刑犯之外,其他一些轻刑犯都可以赦免。如果经常实行大赦,那么法律的威严又如何体现?大赦本身是和现行法律相冲突的一种非常规法律行为,大赦就如同补药,尽量少吃,当饭吃肯定是不行的。 蜀汉和曹魏一样,没有实行肉刑,但大体上的刑罚都差不多,比如有砍头(弃市)、鞭刑、杖刑、幽闭(徒刑)、流徙。在三国中,内部形势最为稳定的就是蜀汉,即使统治阶层有权力斗争,也多是和风细雨的争吵和勾溜子、拐马腿,真正拔刀子的几乎没有。 蜀汉内部的稳定和魏吴内部血腥屠杀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不得不说是刘备、诸葛亮治蜀方向是正确的:团结多数人,孤立少数人。按理说,蜀汉用法最严,社会形势却最稳定,恰恰说明了蜀汉的严刑峻法是有成效的。 清人赵蕃有句名联: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无论是宽还是严,都要有个相对比,宽到极点必为乱,严到极点亦必为乱。蜀汉就很好的把握住了这个度,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这才是治国的要务。 诸葛亮坚决推行严刑峻法,目标也非常明确,就是“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其实在刘璋统治时期,益州还是有法律的,比如彭羕的髠头事件。但在刘璋时代,法律对于豪强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豪强们也肆无忌惮的欺上凌下,导致益州社会一片混乱。刘备、诸葛亮以严刑峻法治蜀,基本上实现了维护益州稳定局面的目的。 至于东吴,东吴的法律比蜀汉还要严厉酷烈。刘备是个严守道德底线的君子,他为人宽厚,虽然蜀汉执法较严,但蜀汉严法主要是打击豪强地主的,对百姓还算宽仁。孙权则与刘备相反,孙权为人尖酸刻薄,胸无大志。道德对孙权来说毫无约束力,孙权眼里只有利益,没有道德。 《三国志.孙权传》记载了这么一件事:黄龙五年(公元226年)十月,荆州牧陆逊上表孙权,请求孙权“施德缓刑,宽赋息调。”陆逊的这道表章恰好证明了孙权在江东实行的暴政多么不得人心,东吴法律严酷,百姓生活困苦,连陆逊都看不下去了,可见事态之严重。 陆逊从稳定统治的角度劝孙权发点善心,在天下三分,连年战乱的历史大背景下,稳定人心比什么都重要。但孙权却驳回了陆逊的表章,孙权的法制思想很简单,就是铁血镇压,他不管百姓有什么苦衷,只要敢反对他的统治,统统都要消灭。 孙权认为制定法律的意义就在于“遏恶防邪,儆戒未然。”如果没有严刑峻法,如何威慑不法分子?孙权到底是个官场高手,一个华丽的转身,把自己打扮成一个仁厚长者。孙权说:“陆公认为刑法太重,可孤实行这些刑法,对孤有什么好处?社会上那些不法分子为害百姓,孤这么做也是出于无奈。” 其实早在此前一年,张昭就曾上表,认为“法令太稠,刑罚微重。”请孙权减轻刑法力度,顾雍也认同张昭的看法。孙权下令有关方面从新审定刑法,但从一年后陆逊的上表来看,孙权只不过是做做样子,糊弄张昭等老臣的。 不过陆逊的分量要比张昭重一些,孙权好歹要给陆逊三分薄面的。孙权可能是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修改了一下相关刑法,然后寄给陆逊和诸葛瑾,让他们再审一遍。这份修改后的东吴刑法施行的情况怎么样,史无明载。 三国的刑法从整体上来看,依然没有脱离汉朝法律的范畴,只不过在细节上有所差别而已。比如说魏蜀吴各自刑法系统中最重的刑罚,肯定是惨无人道的灭族制度。 灭族制度在历史上普遍存在,是专门针对谋逆者实行的惨酷刑罚,当然,被诛族者是否谋逆,胜利者说了算。灭族的具体施刑手段也不尽相同,有灭三族、灭五族、灭九族等几种差别。不过在三国时代,普遍实行的是夷三族制度,即处死犯事者的父系一族、母系一族、妻系一族,无论老幼,一个都跑不了。 在三国之中,蜀汉被夷三族的例子只有一个,就是魏延被夷三族,还是个冤案。而魏吴两国的失败者被夷三族的例子特别多,粗略统计一下,不算曹操死前夷三族的例子,比如张邈、伏完、边让、袁忠、桓邵。 仅魏国正式建立之后,被夷三族的失败者中,有名有姓的就有二十多人。尤其是王凌反司马懿失败,与王凌同反的那些人全部被夷了三族。曹爽被司马懿除掉后,曹爽的心腹如丁谧、何晏、李胜、桓范等人俱被夷族。 东吴的情况更加糟糕,仅有名有姓的被夷三族的就有十五人,著名的如诸葛恪、滕胤、孙綝等,不太著名的有马茂、朱贞、朱志、吕据等。其中西陵督步阐降晋,步阐一伙人被夷三族的有数十家,可以想见当时的场面非常血腥惨烈。 三国的具体刑法差别不大,但就法制思想和具体实施的情况来看,蜀汉最宽厚,是真正的以德治国,这不能不说是刘备、诸葛亮仁人之心的体现。至于魏吴,实际上都是以威立国,视民命如草芥。 抛开蜀汉连年北伐导致国困民穷这个因素,蜀汉的法律是最宽仁的,可历史没有站在刘备这一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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